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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2456 发布: 学工处 发布时间:2020-07-17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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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 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我院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学生(含中职五年一贯制四年级、五年级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人员、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各系部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学生的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以上特殊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划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分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提前告知。学院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公告,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3)学校院认定。系(部)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系(部)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4)结果公示。系(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3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系(部)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部)公示后,将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后,予以认定。

(5)建档备案。经院级公示无异议后,系(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按时间节点要求统一交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条各系(部)要加强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进行核实,为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各系(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二条各系(部)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各系(部)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各系(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协同资助中心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行〔2007〕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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