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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5497 发布: 学工处 发布时间:2020-07-2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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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等文件精神,推动我院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修订《淮北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校辅导员是履行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线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院和系部双重管理。

第四条 学工处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对全院的辅导员进行统一配备和管理。负责制定全院辅导员的队伍建设、培训计划和辅导员的年度考核。各系部具体负责辅导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院按1:200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各系部党总支书记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人,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工专员等应列入专职辅导员配备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是我院辅导员选拔准入、培养培训、考核发展、解聘辞退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心学生辅导员工作,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甘于奉献,为人师表。

第八条 辅导员应有相关学科专业教育背景,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宽广的知识储备,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

第九条 辅导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能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担任辅导员一般应具有学生管理的经历或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并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学院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年以上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形象气质应适合学生教育工作,仪表端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按照辅导员条件进行招聘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得进行转岗;根据工作需要转岗的,必须带满五届且从事辅导员工作满十五年。同时,各系部辅导员在本系部带满两届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轮岗交流,交流方案由学工处制定,报学院审批。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辅导员在学生工作处领导下,按照系部的教育管理计划,做好相关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就业、安全等方面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促进优良班风、学风的形成。

第十四条 辅导员应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熟悉学生家庭情况、个人特长等学生基本信息,掌握学生思想特点、动态及思想政治状况,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引导学生养成优良品格,增强学生承受挫折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倡导学生文明修身。

第十五条 辅导员要进行党建、团建和班级建设。认真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辅导员要进行学业指导。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业教育,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规范学生学习方式,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第十七条 辅导员要加强日常事务管理。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有效开展奖、助、贷、勤、减、补、免等工作,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为学生的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进行生活指导,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第十八条 辅导员要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协助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辅导员要重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综合利用网络媒体,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有效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平台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就业心理咨询等服务。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引导学生网络自我约束。

第二十条 辅导员应积极应对危机事件。能对危机事件作初步处理,努力稳定、控制局面,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逐级上报。在日常工作中组织好基本安全教育并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应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实行值班制度。辅导员应按学院要求做好学院的辅导员值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应积极参加院内外辅导员交流、培训活动,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四章 辅导员选拔与聘任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在学年末(六月初)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和辅导员队伍实际,提出新聘辅导员方案,提交学工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工处根据各系部情况进行辅导员统一调配,如有缺额,学工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考核选拔。辅导员选拔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向全院教师、管理人员和社会公开选聘,选拔结果需报学院审批聘用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由院组织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为专职辅导员。

第二十七条 一经聘用为专职辅导员即应严格履行专职辅导员工作职责。确需承担教学任务的,可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可根据学院需要兼授相关专业课程,辅导员兼任课程均需经本系部党总支书记审批,任课不超过每周6课时

第二十八条 新聘辅导员必须经学院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党组织关系应转入我院,参加所在系部党组织活动。

第五章 辅导员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能做到学生管理相关工作会议必到、学生大型活动或集会必到;坚持每周至少跟班听课或查课二次、每周至少检查晚自习两次、每周至少查访学生寝室二次、每周查看《教室日志》一次、毎周组织班级活动一次(主题班会或社团活动)、每月征询授课教师意见一次、每学期分别至少与每位学生谈心一次、每月对班级工作做一次阶段性总结,填写《辅导员日志》。

第三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为200名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超过200名以上的为超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名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不得低于200名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低于200名以下的为不满工作量。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要经常与学生谈心,了解学生动态,要坚持跟班随堂听课,要深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检查,要定期召开学生干部工作例会,要经常开展主题班会,加强学院与家庭的联系,通报学生在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要加强辅导员日常管理,要求辅导员要在《辅导员工作手册》上认真做好工作笔记并完成学期教育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法,依据辅导员对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情况、方法创新及其效果进行学期考核。学工处要加强辅导员年度考核监督,制定辅导员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每学年(六月份)各系部大三辅导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行轮岗交流。由学工处制定交流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三十六条 实行辅导员年度考核制度。学院每学年末由学工处牵头组织辅导员优秀考评工作,优秀评选比例为20%,学院发文表彰,授予院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院级优秀辅导员作为省级优秀辅导员评选的推荐候选人。辅导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辅导员有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可按政策规定选择参加教师系列职称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组织人事处要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标准和配套的薪资待遇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根据学院津贴分配改革方案和辅导员用工形式,辅导员津贴标准按学院组织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辅导员津贴由院组织人事处按月编制津贴发放表。参照学院方案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院重视辅导员培训工作,根据需要,辅导员可结合辅导员工作专业化发展申请培训和研修。

第七章 辅导员解聘与辞退

第四十条 辅导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学工处备案,完成交接后,由组织人事处按程序对其实施解聘。

第四十一条 经学院考核优秀提拔为党政部门干部不宜再担任辅导员工作的,在办理完成交接后,根据调令对其实施解聘。

第四十二条 实施辅导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辅导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时,学院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聘: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能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学生评价极差者;未经请假私自离岗一周以上者;面对突发事件不能采取措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活动组织不力造成混乱局面的;不服从管理的;收受学生及其家长礼物礼金的;克扣学生奖助学金或贪污班费的;参加非法组织的;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而误导学生的;对班级学生严重违纪不处理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考核不合格的;存在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是对原《淮北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的修订,有关辅导员的相关事项,以本规定为准。兼职辅导员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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