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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7773 发布: 学工处 发布时间:2021-10-26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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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纪处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调查前,主动交代错误事实的;

(二)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退赔损失的;

(六)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干扰、威胁、侮辱、诽谤、陷害、报复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的;

(二)达成攻守同盟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已受违纪处分尚未撤销的;

(五)集体违纪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煽动者;

(六)违反属于学校认定为需要重点整治的学生日常行为陋习并有明确禁止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教学秩序;

(二)制作、传播有损安定团结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图片、音像制品等;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作或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六)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者。

第十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重犯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盗窃公章、保密文件、重要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及他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坏公物性质或后果严重、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初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或初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以外,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加重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赌资较大者,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斗殴、参与斗殴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初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作伪证加重处分。

(六)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院名义,侵害学院利益,损毁学院名誉,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时行为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黄色书籍、录相、淫秽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造成安全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占用公共资源,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公有财物携带出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禁烟区吸烟,经劝说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翻越校园围栏,经劝说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学院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者;

(二)故意破坏电源线、广播线、网络、电话等公共设施者;

(三)因成绩、评优评奖、就业等原因寻衅滋事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五)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者;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证书等弄虚作假者;

(七)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擅自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者;

(八)在集会、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起哄、吹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在校园内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住宿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时,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为旷课1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一)期中、期末等重要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稳定者;

(二)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者;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者;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

(六)其他违反文明使用网络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乱倒污水、乱扔垃圾,影响校内环境卫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限制:

(一)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处分期限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加强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拒不接受教育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三章 处分审批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学工处印发处分决定书。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院研究决定并印发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调查,有关系(部)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跨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系(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为8 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间学生如表现良好、无新违纪行为,到期后由学生递交书面申请,学院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生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系(部)把处分决定书送到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院学生工作处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学生所在系(部)可在处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问题,按学院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该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权限,可就其所受处分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通报。同时系(部)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四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及辅导员汇报思想认识,书面汇报材料交辅导员。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其考察期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考察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辅导员签署意见,召开系(部)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分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处分。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其他类型学生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章制度等对学生违纪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院其他有关学生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院学〔2021〕15号 - 各相关部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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