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财教科〔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国奖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修订,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或本专业第一者)。
第三条奖励标准
国奖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 元。
第四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中专部一贯制3+2最后一年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评审和发放
1.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安徽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指标,按各系部学生人数进行分配,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 月30 日之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在系(部)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至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系(部)评审过程中应同时公开院纪委、学生工作处举报监督电话。
2.学工处组织召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后的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5 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审批。
4.学院每年将国家奖学金在每年的12 月31 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录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处、办公室、纪委、财务处、各系部总支书记组成。学工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附则
1.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同时院行〔2012〕70 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