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财教科〔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国奖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修订,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奖励标准
国奖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 元。
第四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中专部一贯制3+2 最后一年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评审和发放
1.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安徽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助学金指标,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进行分配。符合条件的学生于9 月30 日前向所在系部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在系部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系部公示过程中同时公开院纪委、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的举报监督电话。
2.学工处组织召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领导小组审批。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审批。
3.学院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每年的12 月31 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录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或者党委副书记担任,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处、办公室、纪委、财务处、各系部总支书记组成。学工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附则
1.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同时院行〔2012〕70 号文件同时废止。